近日,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紧紧围绕天津市高质量发展“十项行动”,采取切实有力举措,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、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《意见》共分为六大部分,细化为18条举措,按照“1+5”的总分结构展开,“1”指第一部分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,“5”指第二至第六部分,服务乡村产业发展、高品质生活、文化建设、生态保护、社会治理等五方面内容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支点作用,坚持区域性和专业性相结合,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布局,合理设置巡回审判点和诉讼服务点,做好巡回审判工作。持续推进人民法庭直接立案、跨域立案机制,创新优化诉讼服务举措,不断满足乡村不同群体的多元化司法需求。
《意见》要求,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,加强诉源治理,服务“无讼乡村”建设,广泛开展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合作共建。通过司法建议、白皮书、风险防控报告等方式,及时向党委、政府反馈乡村治理中的潜在风险和社会问题。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核制度,服务基层党委政府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。同时,全面树立柔性司法、全面依法保护的家事司法理念,积极融入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,加强与区、镇、村三级妇联组织、派出所、司法所、综治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,及时排查、预防、化解家事邻里纠纷,助力乡村和谐稳定。